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性对公存款存贷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和《巴中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性对公存款存贷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和《巴中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性对公存款存贷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和《巴中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本级政府性对公存款存贷挂钩管理办法(试行)》、《巴中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并经市委三届第115次常委(扩大)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
市本级政府性对公存款存贷挂钩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性,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对地方经济贡献度决定政府性资金存放量的原则,坚持政府性存款资金存量与增量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坚持资金调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原则,不断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资金范围
市本级调配的政府性资金存款包括财政专户资金存款(含社保资金存款,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预算外资金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社会公益类基金等各项市本级可以调配的政府性对公存款存量的50%和增量部分。
三、考核对象
市本级政府性对公存款存贷挂钩考核对象为在我市市本级及市所在地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县域机构不纳入市本级考核范围。对新引进入驻未满1年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发放以政府信用或以财政承诺担保的贷款,不纳入本办法考核。其他情况以“一事一议”方式处理。
四、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总额、存贷比和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及“巴山新居”新增贷款三项指标。
五、计分方法
(一)指标分值(100分)。
1.新增贷款总额50分;
2.存贷比20分;
3.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及“巴山新居”新增贷款30分。
(二)得分计算公式。
1.新增贷款总额得分=考核行(社)新增贷款总额÷全市新增贷款总额×50分;
2.存贷比得分=考核行(社)存贷比÷市级银行机构存贷比之和×20分(市农发行存贷比按照全市平均数计算);
3.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及“巴山新居”新增贷款得分=考核行(社)该项新增贷款÷全市该项新增贷款×30分。
行(社)得分等于上述三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三)存放调配资金计算方法。
行(社)政府性对公存款资金总额=当年全市政府性对公存款可调配资金总量(去年全市政府性对公存款可控资金总额×50%+当年增量部分-“一事一议”存放资金)×(该行社得分÷各行社总得分)×100%+去年末该行(社)政府性对公存款资金额度×50%。
六、操作方法
(一)由市政府金融办和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组成联合考核小组,按本方案进行考核;并由考核小组提出书面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调配。银行信贷数据统计及政府性对公存款资金调配每年1次,统计和调配数据以上年末数据为准。
(二)根据市政府的书面批示,市财政局调配市本级政府性存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调配住房公积金存款,市房管局调配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存款,市社保局调配社保基金存款。
七、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监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市级相关单位必须及时向考核小组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每年1月15日前分别报送市政府金融办综合科、市财政局国库科及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调统科。
(二)为便于综合协调,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共同监管,每年初将政府性对公存款资金调配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
八、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本地的政府性资金(市政府已纳入考核的资金除外)进行统筹安排,形成上下互动,充分调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巴中市企业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鼓励拓宽融资渠道,提升管理水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做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直接融资包括:企业首次上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权挂牌交易以及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巴中市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六条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奖励标准:
(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具体奖励标准:
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该企业50万元的奖励;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奖励100万元。
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按实际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该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的奖励不分阶段,上市成功后,按实际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市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定向增发)实现再融资,按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本市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本市企业首次成功进入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展示板除外),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2‰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本市企业成功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转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现直接融资的,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该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根据新增融资额参照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七)通过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按发债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所需报送的材料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分别附以下证明文件。
(一)完成上市辅导并进行股份制改造。
1.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与中介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
(二)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1.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2.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三)发审委核准股票发行及上市。
1.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核准发行的批文;
2.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上市通知书》;
3.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第八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申请奖励时需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同意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第九条我市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直接融资申请奖励时需附资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相关股权交易中心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我市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融资申请奖励时需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审批机构或者备案机构的受理文件;
(三)与承销机构签订的承销协议;
(四)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县(区)属企业向县(区)金融办申报奖励,由县(区)政府审定兑现;市属企业直接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成功上市企业享受奖励的,应在巴中境内连续经营不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上市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2014年内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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