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3〕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欠薪处理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农民工欠薪处理责任制,是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源头预防和治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欠薪问题产生的根源,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农民工欠薪处理由属地人民政府负总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承包企业直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交由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

各项目主管部门是农民工欠薪处理第一责任人,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坚持源头预防治理与欠薪协调处理并重,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坚决杜绝违法发包分包、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交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后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惩劳动用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和问责;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督促建筑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国资部门负责督促解决所监管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督促解决工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司法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工程所需资金筹措及拨付,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对用工单位申请经营执照、年检等过程中,依法查验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人民银行要将各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承包人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信息及时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在金融系统形成联动惩戒机制;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执行监督,协调处理工资拖欠问题;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商务等部门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所管业务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各类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人,务必自觉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尤其是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拨付工程款,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收到工程款后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二、坚持标本兼治,完善欠薪处理长效机制

(一)实行用工实名制。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明确工作时间、地点、岗位、工资标准等,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规范用工档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应持企业营业执照、承包合同、民工劳动合同、工资保证金缴纳凭据等资料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用工单位凡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实后,严格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各类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向财政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凭缴费凭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向缴纳单位一次性返还工资保证金余额。凡因工资保证金收取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的,由应收取保证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三)规范工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好工资支付管理台账。集中使用农民工的建设企业,应单独设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严禁用人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计价一次性或分批次核发工资。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各级各部门要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建立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诚信记录,每年3月份前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多方遏制企业欠薪行为。

(五)加大预防和查处力度。各地要全面推进劳动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加强劳动用工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切实将欠薪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强化联动协作,确保欠薪处理取得新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分析研究农民工欠薪情况,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督查,及时调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确保欠薪处理取得实效。对因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而引发重大群体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欠薪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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