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09]69号
颁布日期:2009-11-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巴府办发[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范围: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上级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将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

(二)合法原则。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发生行政争议的各方当事人,站在公正立场公平调处争议纠纷。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增强调解意识,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并不断探索新的调解机制。

二、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建立行政调解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明确专职行政调解人员,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农业、卫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承担。

(三)建立通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收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有典型意义的行政调解案件和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执法建议,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建立培训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知法、懂法,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明确行政调解信息联络员,及时报送行政调解信息。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保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落实《意见》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

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规章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分析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协调,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并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定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和效力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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