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巴中市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巴中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搅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砂浆(即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找平、保温和饰面等普通预拌砂浆);巴州区恩阳镇、清江镇、曾口镇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从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在2012年10月30日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实施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及时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会同物价部门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依据指导价格办理工程预决算。

四、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为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运输车需通行市区和禁行路线,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通行便利。

五、预拌砂浆企业的建设实行审批和产品公告制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划、国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否则,不得建设任何形式的砂浆搅拌站,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预拌砂浆质量。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向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八、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载明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强度等级,投标人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单位应将预拌砂浆使用纳入工程监督内容。

九、对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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