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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2〕10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号)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为每人每月735元。
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为每人每月672元。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317号)等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有效期2年,如有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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