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函〔2013〕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

(二)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2.6元;

(二)每小时11.1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每日55.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6元;

(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1元。

调整后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