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成办发〔2009〕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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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21 | 失效日期:2015-03-17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
养老及医疗保险关系接转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为满足来蓉购房的异地居民迁入我市居住的需要,完善养老、医疗保险关系接转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转的意见
(一)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其户籍迁入我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入本市接续参保。
(二)市外人员来蓉购房,户籍迁入我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需转移的,同一统筹区域(省)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同统筹区域内的参保人员,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按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三)市外人员来蓉购房,户籍迁入我市的劳动年龄阶段内人员,在原户籍所在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户籍迁入地所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二、关于市外人员来蓉购房后医疗保险关系接转的意见
(一)市外人员来蓉购房,户籍迁入我市,学生儿童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市外人员来蓉购房,户籍迁入我市,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随所在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市外人员来蓉购房,户籍迁入我市,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外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根据其外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关系转移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予以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外地参保年限与在我市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四)市外人员来蓉购房,户籍迁入我市,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原户籍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享受其参保关系属地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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