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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13.2元。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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