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21号)精神,为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按照就业失业登记新规定,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围,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就业援助制度,按规定给予就业援助政策扶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意见》(德办发〔2013〕75号)要求,以国家在我市推进家庭服务体系创建试点为契机,支持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公共服务。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综合服务,降低农民工就业风险和求职成本。在市、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设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市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设立“创业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规范服务流程,下延经办业务。

三、完善农民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按规定给予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将符合条件的具有中高级培训能力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纳入劳务培训基地认定范围,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培训工作。引导妇女参与家庭服务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壮大全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提升人员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实名动态管理。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实名数据库动态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内容和方法,明细绩效考核办法、经费保障渠道及管理标准。进一步完善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转移就业管理数据库,全面、准确掌握全市农民工数量、结构和分布等情况,为农民工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精准服务和分析研判就业形势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

五、切实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不受侵害。提高小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减少高危行业企业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严格落实《德阳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德办发〔2013〕76号),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切实解决工程层层分包等源头问题。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元旦、春节)期间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六、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要健全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主体,明确责任分工,并在人社部门设立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劳办”),负责统筹协调管理本地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要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把为农民工服务的重点工作纳入全市就业创业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办法,一并进行评估考核通报。

各分工牵头单位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负责的工作任务年度落实情况报送市农劳办。

附件:农民工服务工作分工表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联系人:李峻峰,联系电话:2503931,QQ:243545662)

附件

农民工服务工作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牵头部门

责任部门

1

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促进政策。落实就业和失业登记新规定,健全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就业援助制度,将农村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创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支持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鼓励有技能和经营能力的农民工返乡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人行德阳中心支行、市残联

2

加强农民工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窗口”,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库建设,规范服务流程,下延经办业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全面推广应用德阳公共招聘网,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岗位对接服务。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行动,开展农民工创业科技对接服务,提升农民工科技创新创业能力。

市人社局

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3

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落实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加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务培训基地建设。加强对失地无业农民、土地(林地)流转的农民等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城乡妇女参与家庭服务领域的职业技能培训。

市人社局

市农劳办、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团市委

4

大力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招收在乡青年农民、农村拟转移劳动力、进城农民工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全面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基础设施和教学设备建设。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5

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实名动态管理。健全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实名数据库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和转移就业管理数据库。

市人社局

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6

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切实保障被派遣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落实劳动标准、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市人社局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

7

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提高小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减少高危行业企业职业病和工伤事故,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落实《德阳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长效机制,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强化信用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

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总工会、人行德阳中心支行

8

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做好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全面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确保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

9

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力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将社保经办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减少社会保险经办环节,优化服务流程,实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程,着力提升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将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委编办

10

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加大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健全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机构。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

市安监局

市卫计委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11

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和仲裁“绿色通道”,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大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简化涉及农民工案件的立案手续,加强案件审判执行工作,依托司法审判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协调联动机制。

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法院、市总工会

12

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成立专业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着力构建面向市内农民工的“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建立健全市外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开设和畅通农民工法律服务热线,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总工会

13

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使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市发改委

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委编办、市总工会、市农劳办

14

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有序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将中央“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以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为主的义务教育学校,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儿童)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难”问题。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市教育局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15

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为拟婚夫妇提供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为拟育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等免疫服务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内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完善农民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开展农民工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工作。

市卫计委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6

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全市每年将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加快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和公租房“租改售”试点工作。积极支持涉及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的项目建设。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按城镇户籍居民同等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

17

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实施居住证制度,配套出台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制度。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前提条件,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促进农民工进城落户,享受同等市民权益。不以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为条件,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

市公安局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

18

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市农业局

市国土局、市中级法院

19

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支持农民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

市民政局

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20

加强农民工党员队伍建设。加大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党员信息库,提高农民工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各级党组织针对农民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入党的积极性;基层党委注重加强对农民工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与培养,提高农民工党员的业务技能与思想认识;市、县“两新”组织、国有企业、非公企业等中应加大发展农民工党员的力度,提高农民工党员所占的比例。

市委组织部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

21

创新和加强工青妇组织对农民工服务。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建立农民工团员服务和管理工作制度,积极从新生代农民工中发展团员。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为农民工提供服务。

市总工会

团市委、市妇联

22

发挥社会组织为农民工服务的积极作用。按照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加以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其为农民工服务的积极作用。改进为农民工服务的各行各业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

23

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在工业园区深入开展农民工文化家园创建活动。推进农民工“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互联网)活动,推荐一系列与农民工相关的图书,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的交往、交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原创文艺作品创作。通过发放影视、剧目、戏曲、出版物的惠民卡、消费券等方式,为农民工文化消费提供适当补贴。

市文广新局

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农劳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4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建立关爱服务阵地。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建设一批农村公办幼儿园和幼教点,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入园需求问题。科学规划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抓好留守妇女、留守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劳办

25

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

市农劳办

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6

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考虑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

27

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加强农村劳动资源及转移就业实名动态管理,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深入研究农民工工作理论和政策,为党委、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

市农劳办

市统计局、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28

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扬,着力营造关心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委宣传部

市农劳办、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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