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已经七届市委第64次常委(扩大)会议、市政府七届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工作,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请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参照《德阳市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办法》制定本地区(辖区)的奖励办法。

特此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1日

德阳市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

直接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充分调动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鼓励我市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做优做强,加快发展,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直接融资包括:企业首次上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不包括向大股东增发)、股权挂牌交易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第三条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等。

第四条德阳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奖励标准:

(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四川证监局递交上市申请的奖励30万元;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奖励70万元;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后,再按实际融资额的3‰进行奖励;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含)。

通过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企业的奖励不分阶段,上市成功后,按实际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含)。

(二)本市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增发)实现再融资,按融资额的5‰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含)。

(三)本市企业成功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本市企业成功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挂牌报价转让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五)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市的,根据新增融资额参照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六)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按发债融资额×1‰给予奖励(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

所有奖励项目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申请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奖励所需报送的材料为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分别附上以下证明文件:

(一)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四川省证监局递交申请报告

1.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3.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

4.向四川省证监局提交的上市申请报告。

(二)完成上市申报并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

1.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2.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三)发审委核准股票发行及上市

1.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核准发行的批文;

2.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上市通知书》;

3.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第六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申请奖励时需要附上的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同意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第七条我市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直接融资申请奖励时需附上的资料为: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相关股权交易中心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德阳市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奖励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本市企业,应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的县(市、区)金融办报送奖励申请报告,并附上相关附件;县(市、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办复审;市级企业直接向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汇总并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负责奖励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2013年内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可按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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