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企业遴选推荐及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企业遴选推荐及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企业遴选推荐及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积极推进我市企业的直接债务融资工作,拓展我市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

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企业遴选推荐及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在银行间市场通过区域集优模式直接债务融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德办发〔2012〕65号)、《德阳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及《德阳市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管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准入要求:符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等的内容要求;小水泥和小钢铁(特种水泥和钢铁除外)、平板玻璃、煤化工、风电设备、多晶硅、电解铝原则上不纳入区域集优融资范围;符合德阳市的产业、行业支持政策;城投类企业、房地产企业、保障性住房不纳入区域集优范围;房地产企业的认定:主营业务收入中,如果来自于房地产的收入超过30%,即被认定为是房地产企业。

第三条企业经营和财务要求:持续经营时间须在三年以上;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包括拟申请发行的额度);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包括已发行和拟申请发行的部分),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包括已发行和拟申请发行的部分);企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净资产,对单一企业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净资产的30%;

第四条其他要求:近三年发行的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三年没有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第五条企业的遴选工作由市金融办和人行德阳中支牵头,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经开区具体负责根据第二、三、四条的要求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经开区初审,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后,报市政府金融办汇总,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中债公司出具企业推荐函。

第六条各县(市、区)、经开区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推荐企业时,要严格把关,将经营稳健、成长性好、负债率低、风险小的企业推荐出来,科技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技改的企业优先推荐。

第七条各县(市、区)、经开区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人员做好被推荐企业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确保将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

第八条鼓励企业将通过直接债务融资方式募集到得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及新产品的研发,市政府相关的技改资金、贴息资金及科技扶持资金将对发债企业优先予以支持,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第九条各县(市、区)、经开区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为发债企业做好土地、电力、天然气、水、通讯等要素保障的协调工作,发改、建设、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发债企业的项目建设,使发债企业的改扩建项目能尽快建成投入使用。

第十条各县(市、区)、经开区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发债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每半年向市政府报告发债企业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包括总资产、总负债、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及存在的问题,若报告期内涉及到债券利息支付的,应有利息支付情况。该报告在每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报德阳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各县(市、区)、经开区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抄报市政府金融办。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企业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企业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企业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企业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企业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企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经开区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足额筹措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当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有可能不能按时偿付到期的本息时,要积极协调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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