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甘府发〔2015〕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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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府发〔2015〕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已经十一届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甘孜藏族自治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城乡发展的需要,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有效收集、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孜州城镇、乡村建设及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镇规划、旧城改造、新城区延展、集镇建设及其管理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真实记录。
第四条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建档案管理;州、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档案管理;建设业主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五条州、县(市)暂不设立城建档案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档案,年满5年即移交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提出明确要求,将城建档案收集整理经费纳入项目建设概预算,给予负责城乡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临时机构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城乡建设的临时机构及有条件的乡镇,应设城建档案室;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城建档案室的基本任务:
(一)收集、保管并移交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
(二)整理移交公有住房改革(含异地房改、集资建房、现金补贴等)所有档案材料;
(三)农牧民宅基地审批、备案、流转,房地产产权确认存根,新农村、新牧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
(四)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城乡建设;
(五)依据项目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六)对建设单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城建档案室,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二)依法编制和批准的城市、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等。
(三)城市、乡(镇)的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成果档案。
(四)城乡建设前期工作档案。包括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财评、招标、征地拆迁及人口安置、林地占用、青苗补偿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五)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地上地下管线、供排水工程档案;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市政风貌改造、绿化工程档案;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等;
3.军事工程建设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等档案资料;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接收、移交档案遵照州管州、县(市)管县(市)的原则。
第九条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城建档案室接收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齐全、完整、系统,内容真实、准确;
(二)所有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三)文字图表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照片、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收集、汇总、整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业主单位报送2套符合规范要求的(纸质、电子)档案,其中一套移交城建档案室。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应在工程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室。
档案移交应完善相关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对改(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室报送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房地产权属档案,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停建、缓建工程的文件资料,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移交资产接收机关档案室。
第十四条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城建档案室应当依法做好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档案保管必要的设备设施,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对造成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修复。
第十五条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城建档案室应当为城乡建设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向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城建档案室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单位和个人持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若有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移交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的。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四川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甘孜州档案局、甘孜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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