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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府发〔2013〕2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政府决定对全州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州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雅江、巴塘、得荣和乡城县调整为1000元(每日46元)。
(二)石渠、色达、理塘和稻城县调整为1070元(每日49.2元)。
二、调整后全州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道孚、炉霍、甘孜、新龙、德格、白玉、雅江、巴塘、得荣和乡城县每小时10.4元。
(二)石渠、色达、理塘和稻城县每小时11.1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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