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泸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

挂牌融资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构建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动“六个突破,四年翻番”战略顺利实施,切实做好资金要素保障,多渠道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现就鼓励我市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有关事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泸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有关政策的具体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发动、指导企业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受理企业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制定有关扶持政策等。

第三章扶持及奖励

第三条对在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其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本市项目的,按实施进度给予奖励:

(一)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奖励80万元;完成直接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0.2%给予奖励。

(二)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板成功挂牌,奖励60万元;完成直接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0.2%给予奖励。

(三)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融资板成功挂牌,奖励25万元;完成直接融资,按募集资金总额的0.2%给予奖励。

(四)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展示板挂牌后若转入融资板、交易板挂牌,或由融资板转入交易板挂牌,可按转入后的板块享受奖励政策扣除已兑现部分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奖励资金,税务登记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税务登记在区县的,由市本级财政及区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即市本级财政承担30%,区县财政承担70%)。

第五条凡选择在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在进行规范、股改、重组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参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12〕22号),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条鼓励在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申请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现行上市优惠扶持政策(泸市府发〔2012〕22号)扣除已兑现部分执行。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在新三板和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奖励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泸州市辖区内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公司;

(二)已列入泸州市直接融资培育企业名单;

(三)进入新三板或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版挂牌的企业,需经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挂牌交易决议;

(四)取得全国股份转让交易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挂牌交易的确认函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审核程序

第八条扶持和奖励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完成有关工作后,应当在半年内向注册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企业申请扶持和奖励资金,属区县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区县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所属区县政府审批。属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税务登记在市本级的,由市金融办初核后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税务登记在区县的,由区县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并以正式文件转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报扶持和奖励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有关补助或奖励的文件;

(二)企业在新三板或其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进入新三板或其他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版挂牌的企业,还需提供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同意挂牌决议,并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含项目融资方案及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请在“新三板”或其他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补助和奖励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中介机构协助申报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泸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区县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责任,扎实推进此项工作。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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