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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3]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和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40元(每日52.4元)和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2.1元和每小时11.1元。
二、各区、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最低工资每月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1140元(每日52.4元);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1070元(每日49.2元)。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12.1元;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11.1元。
三、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上述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2012年2月25日发布的《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12〕14号),自本标准施行之日停止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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