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发[2015]16号
颁布日期:2015-04-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关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5]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进一步缓解我市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矛盾,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改委令〔201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减轻企业正常利息支付之外的财务负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具体措施:

1.通过现场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处罚、媒体公开曝光等方式,对全市银行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转嫁成本,以及超越管理权限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等行为予以查处。

2.建立月度例行检查和实行不定期抽查机制,对例行检查出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落实措施。

(责任单位:泸州银监分局、人行泸州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进一步推动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全市合计建立18亿元规模的应急转贷资金,并积极争取省级应急转贷引导资金比例匹配,进一步减低企业转贷、续贷成本和风险。

具体措施:

1.市财政出资7000万元,酒业发展基金出资3000万元,工业发展基金出资6000万元,设立1.6亿元市级应急转贷基金,与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按照1:5的比例放大至8亿元规模。各区县和三个园区比照设立原则,各出资不少于2000万元,共设立不少于2个亿元的应急转贷基金,按照1:5的比例放大至10亿元规模,全市应急转贷资金合计达18亿元规模。

2.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出台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具体操作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金集中规范管理,保障应急转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

三、完善企业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积极参加省级再担保机构的组建。通过财政注资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兴泸融资担保公司、兴泸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的规模,鼓励各区县政府设立或做大国有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一步提升为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水平。

具体措施:

1.研究出台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损失,在省财政补偿补贴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在省财政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2.积极引导兴泸融资担保公司、兴泸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增资扩股,通过市财政和各区县国资公司增资,力争今年新增注册资本9000万元,其中:市财政注资6000万元;各区县国资公司分别出资430万元,共计300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人行泸州中心支行、泸州银监分局、各区县政府)

四、积极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完善金融目标考核办法,细化金融创新考核内容,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具体措施:

1.按照市政府《2015年金融机构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进一步细化对全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奖励。

2.对我市融资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创新的由市政府给予特殊表彰和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

五、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对注册地和募投项目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在新三板挂牌的以及列入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库且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融资板挂牌的企业,及时兑现相关补助、奖励政策,并积极帮助争取省级有关奖励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产品推广,大力推动银行间市场融资。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具体措施:

1.在《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12〕22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14号)的基础上,对在2016年底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另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纳税地在市本级的,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对县区企业,纳税地在区(县)的,按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别兑现奖励政策。

2.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融资投向本市项目的按到位额给予一定比例贴息。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泸州中心支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六、积极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推动我市产业投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各类投资基金发展。对在本市注册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内资、外资私募投资基金,给予一定奖励。尽快设立高新技术、医药生物、纯粮原酒、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高端成长型、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等重点产业相关联的企业,并重点向相关中小企业倾斜。支持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在泸州设立分中心,带动泸州更多中小微企业进入四板市场挂牌、融资。

具体措施:

1.对在本市注册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投资我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投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市、区(县)政府要积极参与、引导各类产业投资基金。设立2亿元医药产业发展基金、2亿元创新驱动发展基金、10亿元纯粮原酒产业发展基金、10亿元投融资平台发展基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七、加大“险资入泸”工作力度。加强与各家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保险资金对泸州进行投资。

具体措施:

1.收集、整理我市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型城镇化建设、乌蒙山片区扶贫开发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重大项目,择优选择符合保险资金直投的向各家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推荐。

2.引导驻泸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公司总部和省公司的联系对接,争取保险资金通过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计划等方式投资泸州。

3.按照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对争取“险资入泸”的市内保险机构给予专项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泸州保险行业协会、各区县政府)

八、提升融资对接精细化水平。建立差异化、针对性的融资服务机制,促进银企无缝对接,实现信息对称。引导金融机构为重点项目融资和融智。大力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建设,力争实现新拓展小微企业首贷户不低于上年。

具体措施:

1.建立差异化、针对性的融资服务对接机制,针对我市八大产业、各大园区、分县域、分专题搭建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全年开展不少于10次融资对接服务。

2.建立完善全市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储备库,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金融机构情况通报会,动态发布项目和企业融资需求情况,引导金融机构前瞻性介入项目建设,实现项目规划与融资规划同步,积极培育项目达到信贷准入条件,及时实现项目融资授信。

3.深入实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开展“万家千亿”诚信小微企业融资培育计划,建立400户企业在内的诚信小微企业重点培育红名单,引导金融机构专项支持和重点培育。

4.举办2015年泸州市与省级金融机构银政企对接会,推荐我市优质项目和优质企业,邀请省级金融机构到我市酒业园区、高新区实地调研。

(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办、泸州银监分局、各区县政府)

九、帮扶困难企业脱困发展。建立行业、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和项目“一企一策”支持。用好用活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定向降准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具体措施:

1.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动态名录,做好行业、企业运行分析,实行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

2.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积极争取专项授信,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贷款要实现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增幅不低于总贷款增幅“两个不低于”。

3.对行业、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但处于转型升级的重点企业,要求银行业机构执行“有保有压”信贷政策参考。积极协调银行机构对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制定帮扶措施,做到不抽贷、不压贷。

(责任单位:人行泸州中心支行、泸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

十、深入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进一步引导泸州市商业银行优化股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其做大做强,增强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稳妥推进农信社系统改制,提升其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能力。探索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社和组建民营银行。

具体措施:

1.加快推进泸州市商业银行新一轮增资扩股工作,引导泸州市商业银行完成监管评级升级,力争2016年在辖外开设分支机构。

2.积极协调解决泸县农信社债权债务问题,2015年全面完成泸县农信社改制挂牌农商行。

3.积极整合江阳区农商行、龙马潭区农商行和纳溪区农信社改制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按照泸州农商行筹建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4.学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试点先进经验,探索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5.积极引导或者寻求优质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参与组建民营银行的筹备工作,以主发起人为主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鼎力支持,形成合力,争取在泸州设立和开业民营银行。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农工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泸州中心支行、泸州银监分局)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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