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暨城镇化工作会议、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畴,将在城镇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后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实行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统一。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依法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扶持具备条件的农民工进城创业。加强全省公共招聘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将就业率高的家政服务等行业农民工作为重点培训对象,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领域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促进外派劳务人员就业和归国创业。开设农民工创业工商登记“绿色通道”。积极探索多种风险补偿机制,分散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加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融资提供多元化的抵押担保方式。进一步推进涉农商业保险机制,在税收、资金等方面提供政策倾斜。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农村小微企业发展,积极引进服务业类等对专业技能和文化知识水平要求较低的项目,为我市农民工提供更多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打造中小企业创业园区,推出一批投资总额小、技术水平要求较低的适合农民工创业的中小投资项目,鼓励农民工积极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泸州中支、市农行、省联社泸办参与)

(二)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深入组织实施省级劳务品牌培训、“阳光工程”、“扶贫”培训等项目。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落实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经认定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招收农民工并自主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或开展在岗职工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农民工境外就业行前适应性培训工作。对省级劳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每4年重新申请调整命名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扶贫移民局、团市委参与)

(三)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对符合政策的未升入普通高中、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实施免费职业教育。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紧扣市场需求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内涵发展,提高办学质量。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

二、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四)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规范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工作,建立健全用工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直接实施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参与)

(五)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其他容易发生欠薪的行业,依法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区县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推广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督及“两节”期间(元旦、春节)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人行泸州中支参与)

(六)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各级各部门要贴近农民工、户籍在农村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采取形式多样的措施,加强宣传,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各区县要积极推进包括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在内的所有企业依法为农民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督促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出台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统一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加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建设,实现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要求,逐步建成覆盖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的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网络化目标,让城乡居民能够就近享受到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各区县要规范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就业和社保经办机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法制办、市总工会参与)

(七)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格执行“三项岗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积极推进一般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督促用人单位认真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落实职业健康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提高其主体责任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强化对一线操作农民工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能力;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做好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整治措施。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参与)

(八)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建立健全农民工维权联动机制和涉及农民工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依法追究责任。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及时受理和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泸州市农民工仲裁案件“绿色通道”规则》,优化立案受理程序,提高调解仲裁效率,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参与)

(九)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县级以上法律援助中心有专门编制和人员,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异地协作机制,在外出民工聚集地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方便农民工异地获得法律援助。各级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做好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司法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参与)

(十)加强对农民工的困难帮扶救助工作。让农民工在帮扶救助、救济等方面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对家庭有生活困难的、子女入学有困难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给予城镇职工和居民同等的救助。同时建立畅通工会困难职工(农民工)大病救助制度与民政大病救助制度的对接机制,切实把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困难农民工纳入政府救助体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心和关爱,努力实现共建共享。(市总工会牵头,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三、着力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和落户城镇

(十一)逐步推动农民工基本享受城镇公共服务。逐步推动公共服务权益与户籍脱钩,加快实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平等享受市民权益。贯彻施行《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开展为暂住人口(包括农民工在内)办理居住证登记服务工作,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落户前,应依法进行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暂住证或暂住证明),持以上证件和相关证件、证明即可享受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托街道(社区)居民服务平台、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农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十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完善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我市平等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其中,要重点落实好随迁子女就近、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要公开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及相关信息,完善和落实好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高考的政策,并将其纳入县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公办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要将他们与本市户籍的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要将专项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接收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十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落实免费救治救助相关政策。加强部门、地区间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疾病的联防联控。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工作。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要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加强农民工健康管理工作,强化拟婚夫妇婚前医学检查和已婚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免疫服务权益。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行政区划常住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参与)

(十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统筹解决,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市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消除户籍差别,按城镇原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在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安排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集中布局,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房,专门向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出租。严禁改变园区内土地用途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变相搞房地产项目。逐步将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十五)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3〕222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公共户口管理政策,实现我市入户城市、城镇无障碍、“零门槛”,全面放开我市城市城镇落户限制。有序推行居住证制度,各区县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和落户标准。(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局、市法制办参与)

(十六)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问题。依法保护农民工在原籍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收回宅基地和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经营权。制定优惠政策,促使农民工自愿退出宅基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市委农工委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参与)

四、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党组织建设,重视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中农民工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积极参加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录(聘)。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切实保障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参与)

(十八)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全市文化馆、图书馆设立“农民工驿站”和“留守儿童之家”,启动免费为农民工和留守儿童提供服务工作,解决他们的实际需要。在市、区县开展扶智工程、留守儿童暑期电影周、留守儿童、农民工读书征文等系列活动。开展农民工聚集的场所建立便民书架,为农民工带去精神食粮,充实其业余生活。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工参加文体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开展农民工“新市民道德讲堂”等培训活动,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城镇。(市文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参与)

(十九)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抓好“五大”关爱活动,推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妇女之家”规范化建设,完善各项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工作以维护妇女权益、传播政策知识、展示妇女风采。扎实开展留守妇女关爱行动,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加强农村敬老院、农村幸福院、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培育农村为老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服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团市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五、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健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分工,落实工作力量、场地、经费,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在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中的市场调研、维权救助、协调服务等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协调和支持帮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农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二十一)不断夯实农民工工作基础。规范农民工工作统计内容,建立完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入库和动态管理机制,准确掌握农民工数量、结构及其分布。改进和完善农民工信息统计监测工作,提高输出地农民工监测调查数据质量,在输入地开展农民工市民化监测调查工作。(市统计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二十二)进一步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我市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各农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已经制定了具体措施和办法的,要主动督导落实到位,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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