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便道使用问题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便道使用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泸市府办函〔2009〕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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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速公路建设施工便道使用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今年,我市有4条高速公路(纳黔、泸渝、宜泸和成自泸赤泸州段)相继开工建设,为积极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工程施工条件,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特对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便道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现有公路
(一)利用现有国道、省道、县道为施工通道及便道的,由交通局负责协调,原则上实行无偿使用。但对公路造成严重破坏时,交通部门和项目业主应共同协商采取道路维护措施,确保道路畅通。
(二)利用区县管理的乡村公路,或使(占)用群众筹资修建的村组公路的,由区县政府负责协调,施工单位无偿使用,在施工期间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护,保证路况良好,项目业主应加强督促,除保证施工车辆通行外,必须保证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损坏的部分进行修复,恢复原有通行水平。若需对原有道路进行改造的,施工单位在满足施工通道基础上,应有效改善道路技术状况。
二、新建施工便道
新建施工通道应本着构建节约型社会和统筹兼顾的原则。施工单位在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同时,应兼顾当地乡村公路规划、适当考虑和采纳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修建,起到完善乡村公路网络、方便沿线村镇交通的作用。公路建设用地、建设协调等工作由区县政府具体负责。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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