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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眉府函[2014]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0元/月(57.5元/日)。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2元/小时。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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