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文号:眉府发〔2010〕14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眉府发〔201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4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实行市级统筹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依法征收、强化监督,搞好服务、确保支付”的原则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的办法,全面施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二、调整征缴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风险大小和工伤发生频率,对用人单位分别实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办法。

(一)基准费率。从2010年1月起,一类企业(商贸业)为0.7%,二类企业(制造业)为1.6%,三类企业(高风险企业)为4.0%,建筑企业为2%,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为0.6%。

(二)浮动费率。根据企业类别和参保单位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职业病频率和基金支付状况,实行上下浮动。费率浮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的规定确定,企业类别的划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

基准费率可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作适时调整。基准费率的调整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基金管理

(一)基金征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统一核算调度使用。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确保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一季度初,根据当期省下达的工伤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目标任务,编制市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收计划,经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每月征收的基金进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当月底全部转入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收入专户,再由市收入户划转至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底应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当期征收情况。

(二)支付管理。市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待遇支付需求编制基金用款计划,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在每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将应支付的基金按时划拨给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三)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弥补。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调剂使用与各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出现收支倒挂的区县,完成市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的超支部分,由市工伤保险调剂金解决;未完成市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的,由市工伤保险调剂金解决50%,区县财政垫付50%。区县财政垫付的部分,在区县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后有结余时偿还。

工伤保险待遇审批和支付实行分级管理。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参保单位工伤职工的待遇审批和支付工作;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的职工个人医疗费用金额一次性超过3万元的,须将初审后的有关材料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才能支付。为控制不合理费用的支出,对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工伤病人,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须及时到医院监督检查,同时将检查情况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特殊情况下基金缺口的弥补。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和调剂金不足支付时,所需资金缺口,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财政垫付。

四、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条例》关于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由48个月调整为54个月。

五、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市和区县两级劳动保障、财政、卫生、安监部门、工会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条例》和川府发〔2003〕42号的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试行)》(眉府发〔2004〕6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