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业病防治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业病防治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职业病防治2011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

眉山市职业病防治2011年度实施计划

为加快推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2011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川办函〔2011〕67号)、《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眉府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眉山市职业病防治2011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60%以上;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比2009年提高5%以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50%以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率达50%以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率达55%以上,职业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率达55%以上;职业病危害较强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50%;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50%以上;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60%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20%以上;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50%以上。(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二)全市建立1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区县至少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报告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职业病危害报告网络的覆盖率达60%。(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四)开展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铅中毒、苯中毒、镉中毒、锰中毒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监测,建立职业病监测哨点。(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

二、加强重点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

(一)尘肺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等重点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监测,加强对各生产和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

(二)职业中毒。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组织对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生产和经营单位开展重大职业中毒危险源调查,逐步建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管理信息档案。(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

(三)放射性危害。各级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核技术与辐射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及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工作,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和应急医疗救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机制。各区县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年度目标任务,统筹安排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信息沟通、密切协作、相互支持的长效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集中执法检查力度,推进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快职业病防治监管队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发展,为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三)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力度。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眉山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将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提高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的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四)加大重点行业执法检查力度。按照职业病防治集中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开展存在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如煤矿、非煤矿山、水泥、冶炼、陶瓷、玻璃等企业的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

(五)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加大职业卫生监督监测、职业病防治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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