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函〔2010〕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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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是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2010年十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眉委〔2010〕80号)精神,现将免除全市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免除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二﹑实施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去世火化后未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各区县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
三﹑免除项目及标准
(一)市内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按各区县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5元/小时。
(三)遗体基本火化费:360元。
(四)普通骨灰盒:100元以内。
(五)骨灰寄存费:60元/年。
上述项目中,超出标准部分由丧家自理;未超过标准的以实际支出为准。
四﹑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持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低保证或五保证到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
(二)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免除费用申请,由所在村(社区)对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书面证明。丧事承办人持该证明及以下材料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填写《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
1.逝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五保证及复印件;
3.殡仪单位出具的火化证、发票及复印件;
4.若骨灰尚未下葬的,由丧事承办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审批,乡镇(街道)财政所支付应免除的基本丧葬费。
(五)每季度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向区县财政局上报《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汇总表》,区县财政局将经费分季度划拨到各乡镇(街道)。
(六)特殊情况。
1.本市去世但在市外火化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之政策。
2.市外去世并就地火化的,凭殡仪单位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逝者户籍所在地办理免除费用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落实。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等牵头工作,并逐步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不保留骨灰的免费草坪葬、树葬、花葬。区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按时兑现;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用,原用其他渠道支付的,统一按此通知归口办理,不得重复支付。乡镇(街道)要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公示审核、档案管理、汇总上报、费用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个工作环节中的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骗取费用和领取费用后二次装棺等情况发生,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已领取费用。凡政府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或违规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附件:1.眉山市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
2.眉山市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汇总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逝者
姓名
籍贯
火化时间
生前
住址
逝者情况(请在括号内打“√”)
低保户()
农村五保户()
城市三无人员()
办理人
姓名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火化后是否骨灰装棺二次葬
是()否()
申请免除费用项目(请在括号内打“√”,若无则打“×”)
A、市内普通殡葬车的遗体接送费用
()
B、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
()
C、遗体基本火化费
()
D、普通骨灰盒费用
()
E、一年内骨灰寄存费
()
申请免除费用合计
元
乡镇(街道)意见
经审核,符合眉山市免除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条件,同意免除元。
区县民政局意见
经办人: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眉山市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
附件2
眉山市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汇总表
填报日期
逝者姓名
生前住址
火化时间
减免项目(代码见备注)
减免费用
备注
费用合计
备注:代码A:市内普通殡葬车的遗体接送费用;代码B: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360元);代码C:遗体基本火化费(360元);代码D:普通骨灰盒(100元以内);代码E:一年内骨灰寄存费(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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