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眉府办函〔2010〕70号
颁布日期:2010-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通知

眉府办函〔2010〕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是殡葬救助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2010年十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眉委〔2010〕80号)精神,现将免除全市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各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免除经费由各区县财政负担。

二﹑实施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去世火化后未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各区县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

三﹑免除项目及标准

(一)市内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按各区县实际收费标准执行。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5元/小时。

(三)遗体基本火化费:360元。

(四)普通骨灰盒:100元以内。

(五)骨灰寄存费:60元/年。

上述项目中,超出标准部分由丧家自理;未超过标准的以实际支出为准。

四﹑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人持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死亡证明、低保证或五保证到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

(二)丧事承办人向逝者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免除费用申请,由所在村(社区)对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所在村(社区)出具书面证明。丧事承办人持该证明及以下材料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填写《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

1.逝者身份证(或户口薄)及复印件;

2.低保证或五保证及复印件;

3.殡仪单位出具的火化证、发票及复印件;

4.若骨灰尚未下葬的,由丧事承办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县民政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审批,乡镇(街道)财政所支付应免除的基本丧葬费。

(五)每季度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向区县财政局上报《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汇总表》,区县财政局将经费分季度划拨到各乡镇(街道)。

(六)特殊情况。

1.本市去世但在市外火化的,不享受本方案规定之政策。

2.市外去世并就地火化的,凭殡仪单位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逝者户籍所在地办理免除费用手续。

五、有关要求

(一)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各区县政府要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落实。区县民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等牵头工作,并逐步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不保留骨灰的免费草坪葬、树葬、花葬。区县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按时兑现;五保对象的丧葬费用,原用其他渠道支付的,统一按此通知归口办理,不得重复支付。乡镇(街道)要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公示审核、档案管理、汇总上报、费用支付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各个工作环节中的监督检查,严防弄虚作假、骗取费用和领取费用后二次装棺等情况发生,一经查实,责令其退回已领取费用。凡政府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或违规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附件:1.眉山市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

2.眉山市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汇总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逝者

姓名

籍贯

火化时间

生前

住址

逝者情况(请在括号内打“√”)

低保户()

农村五保户()

城市三无人员()

办理人

姓名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火化后是否骨灰装棺二次葬

是()否()

申请免除费用项目(请在括号内打“√”,若无则打“×”)

A、市内普通殡葬车的遗体接送费用

()

B、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

()

C、遗体基本火化费

()

D、普通骨灰盒费用

()

E、一年内骨灰寄存费

()

申请免除费用合计

乡镇(街道)意见

经审核,符合眉山市免除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条件,同意免除元。

区县民政局意见

经办人: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备注:

眉山市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申请表

附件2

眉山市免除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丧葬费汇总表

填报日期

逝者姓名

生前住址

火化时间

减免项目(代码见备注)

减免费用

备注

费用合计

备注:代码A:市内普通殡葬车的遗体接送费用;代码B: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360元);代码C:遗体基本火化费(360元);代码D:普通骨灰盒(100元以内);代码E:一年内骨灰寄存费(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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