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绵府办发〔2010〕9号
颁布日期:2010-0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绵府办发〔2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领导同志已就此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近一段时间,我市农民工讨要工资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发生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协调处理力度,妥善解决好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大局。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9号)予以转发,请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企业特别是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批准,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并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和工会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加大处理力度

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普遍检查的基础上,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建设领域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抓紧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及时督促企业妥善解决;对反映投诉的建设领域工资历史拖欠问题,也要认真加以解决。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要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当即立案,快速调处,力争在春节前办结;对符合裁决先予执行的拖欠工资案件,可以根据劳动者的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三、加强督促,落实清偿主体

进一步加强工作督促,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抓住源头,解决难点问题

加强源头处理工作,加大力度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难点问题。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由本级政府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已通过诉讼程序进入执行阶段的拖欠工程款,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对因建设单位破产等特殊原因,致使拖欠工程款成为“死账”的,以及地震灾区因承建农房引起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妥善解决。

五、建章立制,完善长效机制

加快建立和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方面的联动联查、协作办案、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要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治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问题。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增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切实解决好辖区内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政府将在春节前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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