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绵府办发[200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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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府办发[2009]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9]3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行政调解是“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健全排调网络,使运行机制科学、高效、规范,效能不断提高,应努力实现“345”工作目标。即:“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和本单位,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和部门,疑难复杂纠纷不出市、县(市区);“四提高”,行政争议调解成功率提高,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五下降”,行政争议纠纷下降,行政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群体性事件下降,赴省进京上访案件下降。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90%以上的纠纷在乡镇,街道办以下和部门内部得到解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群众利益、维护稳定原则。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行政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二)坚持依法调解,公信高效原则。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解决行政争议、行政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方式和调解的结果。
(四)坚持公平公正、定纷止争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畅通调解渠道,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严格调解工作纪律,完善监督机制,确保调解公正、公平、公开,防止久调不结。
(五)坚持排查纠纷、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
(六)坚持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过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调解
(一)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争议是因行政而起,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对出现的行政争议,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职责,把调解作为基层行政部门处理争议纠纷的首选方式。要善于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说理、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二)行政调解的重点。一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三是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而引发的行政纠纷;四是自然灾害引发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产生的争议纠纷。
(三)发挥行政复议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作用。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和各类仲裁机构在工作中,要积极依法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不断探索调解的途径,通过案前调解、庭审调解等方式,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发挥复议、仲裁机构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复议机关对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调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案件。
(二)行政机关对下列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可以调解:
1.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土地、林水、矿产、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权益以及承包经营权的矛盾纠纷;
3.征用、征收土地房屋发生的安置补偿纠纷;
4.劳动、人事方面发生的矛盾纠纷;
5.消费争议、产品质量纠纷;
6.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7.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及矛盾纠纷。
五、组织保障和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目标责任。政府一把手是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行政调解工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搭建工作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行政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设在各级政府法制办,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中心”主任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按同级部门副职设专职副主任1名,所需工作人员在成员单位抽调。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含园区),要设置调解室,明确相应的职能机构承担行政调解的职责,配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经验丰富的调解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其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政府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特别是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房管、教育、民政、国资、人事、水务、卫生、药监、农业、林业、人口计生、质量监督等部门以及各园区,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重点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承担行政调解工作,做到人员、场地、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四落实”;要认真落实责任,在机关(园区)内部建立“接待人员调、责任科室调、分管领导调、主要领导调”的四级调解机制。其他行政机关也要将调解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针对自身管理职权范围内的特定矛盾纠纷,不断提高行政调解水平。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遵循调解优先的原则,制定具体调解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专职人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联络员队伍,督促行政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同时,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排查,做好防范措施,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始发阶段。
(三)各级政府(园区)及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调解工作。要将行政调解工作列入本地本机关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调解平台,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做到资源共享;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要按照《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9]36号)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行政调解中心要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联席会议等工作,相关职能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行政调解的各项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要积极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的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各项工作。
(五)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具有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置措施,及时依法调解,定纷止争;当争议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自身诉求。
(六)行政调解中心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一是研究制定行政调解相关配套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定期汇总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并向本级政府报告;三是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四是实施行政调解的目标考核;五是负责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六是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七)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农业、卫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涉及的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行政调解中心承担。
六、工作要求
(一)对于发生的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在解决矛盾纠纷时,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纠纷实际情况,优先选择调解解决的方式,调解无望再选择其他渠道解决。
(二)在争议双方有调解愿望的基础上,行政机关要耐心释法明理,做好劝解工作,充分协商,为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调解协议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三)各级行政机关在解决纠纷中,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彻底化解矛盾。
(四)行政调解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做到公正、廉洁,不徇私情。
(五)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或者调解工作失误或者不当,导致纠纷突出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拖延引起矛盾纠纷激化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绵阳市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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