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南府办函〔2015〕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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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统一基金收支和调度管理使用,建立健全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9〕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基金运行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全市执行统一的工伤保险政策,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核算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基金风险共担。
二、统筹范围和对象
(一)全市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不包括退休、退职后返聘人员,下同);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三)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和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
(四)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临聘人员。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
(一)缴费基数。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现有政策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办法。
1.各类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间非营利组织和事业单位缴费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2.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按项目工程总造价×项目人工费占比20%×1.6%标准执行。
(三)市社保局根据当年省社保局下达我市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县(市、区)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及行业类别等因素编制年度征收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四)县(市、区)社保局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目标任务制定月征收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当月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必须在月末全额转入市社保局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保局在月底汇总归集划入市财政社保基金专户。
(五)县(市、区)在市级统收统支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积累属于市级统筹基金,其中30%在市级统筹后两个月内上解市级财政社保专户,其余70%暂存县(市、区)财政社保专户,主要用于支出户周转和弥补市级统筹实施后出现的当期收支缺口和当地发生重、特大事故而发生的支付待遇支出。县(市、区)应加强管理,无权擅自动用。
(六)县(市、区)社保局本着有利于基金征收和方便参保单位缴费以及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原则,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县(市、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只能向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资金,月末余额为零,不得向其他任何账户划转资金。县(市、区)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除接受市社保局工伤保险支出户和县财政专社保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利息收入须按季划入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
四、基金拨付和发放
(一)市社保局根据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结合各县(市、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情况、预计当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编制年度基金支出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市社保局按月核定下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划,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划包括当月定期工伤保险待遇、上月发生的非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支出。
(三)市对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和工伤保险待遇发放方式和时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的要求同步执行。
(四)在市级统收统支实施后的第一个月,由市社保局给县(市、区)暂按相当于三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计划核定周转金,并由同级财政在留存县(市、区)的市级统筹结余基金中拨付到县(市、区)的社保基金支出户。留存县(市、区)的市级统筹结余基金不足拨付三个月周转金的,经县(市、区)社保局提出申请报市社保局核定,由市社保局在市级统筹基金中拨付解决。周转金额度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五、建立市县(市、区)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
全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后,县(市、区)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按以下办法由市、县(市、区)两级进行分级承担解决。
(一)县(市、区)当年实际征收额超年度收入计划的部分,其中70%作为奖励计入县(市、区)结余额度。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产生的当期收支缺口弥补顺序为:首先动用留存县(市、区)的市级统筹基金结余予以弥补;其次用当地超收结余额度进行弥补;留存县(市、区)的市级统筹基金结余和超收结余额度弥补后的缺口,由市、县(市、区)两级共同承担,其中县(市、区)承担20%,县(市、区)承担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其余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按照本款办法计算统筹调剂金时,在预算年度内对一个县(市、区)调剂额度一般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收入的30%。特殊情况须经县(市、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审定。
(二)重、特大事故(事故程度以安监局认定为准)所需工伤保险调剂金,首先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地储备金,不够支付的,由当地财政承担40%,市级统筹基金调剂支付60%。符合《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按《四川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由省级调剂金解决。
(三)未完成当年征收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未完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解决。
(四)对不属于统筹范围、项目的基金支出,以及擅自扩大支付范围、提高支付标准所发生的基金支出,不得纳入市级统收统支范围,由县(市、区)政府封闭运行解决。
(五)应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缺口资金和县(市、区)未完成收入任务的补助资金,县(市、区)应按照市上规定的时间和确认的数额将资金拨付到市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资金到位后,再按规定程序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计划足额拨付基金。
(六)实行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后,当年收支结余全部计入市级统筹结余,其中超收的70%部分形成的奖励结余额度未被用作弥补本地基金缺口的,记入县级结余额度。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按国家、省和市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即:单人次工伤医疗费支付额在3万元以下(不含3万元)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单人次工伤医疗费支付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社保局审核后报市社保局审批。
(三)工伤职工除抢救外原则上在本单位就近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四)因伤病情和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经当地社保局同意后进行转院治疗。工伤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接受抢救治疗的,病情稳定后原则上送转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五)工伤职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紧急抢救除外),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时,凡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七、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管理
市、县(市、区)社保局负责对申请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市、县(市、区)社保局每年度对辖区内工伤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续签服务协议,不合格的取消其工伤医疗服务资格。
八、其他事项
(一)工伤性质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考核办法比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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