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充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充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充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
由于近期我市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屡禁不止,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为防止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我市进一步建立健全解决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实行解决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联动机制。成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应急联动小组,对因拖欠建筑领域民工工资而造成的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进行及时查处,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联合巡查,从源头上坚决遏止拖欠情况的发生;每年对建筑领域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诚信度进行联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在各大新闻媒体上公布。
二、实行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度。项目业主对所建工程使用的民工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任;劳务公司负直接责任。业主和总承包企业要负责对分包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建立民工工资签领名册,监督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位。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因工程项目负责人、班组长私招乱雇民工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应由业主和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全部拖欠工资的责任。
三、实行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在南充行政区域内的土木、交通等各类建设工程,均需建立和实行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将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或提供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无拖欠民工工资的,并经公示30天无举报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核实确认,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方可办理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或解除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
四、实行拖欠建筑领域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施工单位,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列入“黑名单”。限期整改,并在媒体上公布施工单位及其负责的项目名称,半年内不得参加南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对同一企业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恶意拖欠、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实行建筑领域企业不拖欠民工工资公开承诺制度。由工程承包企业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的“企业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作为施工现场必备的公告牌之一,在工地上悬挂。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施工企业承诺,将保证做到按照《劳动法》规定雇用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放给民工,如果发生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处罚,并在承诺书后公布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
六、实行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属地原则,由各级联动小组对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每双月15日和每学期开学前、春节前由联动小组进行一次重点专项检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对凡未按月足额结付民工工资,给民工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拖欠工资。
七、实行对欠薪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训诫谈话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训诫谈话,对责任单位将实行责任追究。同时,各基层公安部门要密切注意动向,对有可能发生的堵路、游行等行为要及时劝阻和上报,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也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