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南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受理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四条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应遵循分级受理、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以及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八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当面申请或者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

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及用途。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和免费提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集中受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窗口,其他行政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设立网上依申请公开受理平台,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等新技术,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查询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窗口接受核实。

第十二条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处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明确公开时间、场所和方式,或直接向申请人提供;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职能范围内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提供可以部分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七)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第十四条规定的答复处理期限中止,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恢复计算答复处理期限。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并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存在阅读、视听或行动困难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公开出版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或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政府信息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有权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予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人。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办理依申请公开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南充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8月25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南府办发〔2009〕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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