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内府办函〔2010〕96号
颁布日期:2010-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府办函〔2010〕96号

信息内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我市从2007年开始已连续四年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当前我市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违规用工行为,为切实巩固成果,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整治打击专项行动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队伍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建立健全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察执法人员,加快“网络化”、“网格化”试点工作,逐步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各类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二、整治打击,坚持常态

非法用工、违法犯罪现象是动态变化的,必须建立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反犯罪行动长效机制,坚持长期整治打击。打击对象主要针对各地城乡结合部的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矿、小作坊、城乡建筑工地等用工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今后,在农村“四小”企业用工需求量大的夏季,我市仍将继续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的安排,坚持每年开展整治打击专项行动。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矛盾问题突出,专项行动任务繁重。当前,我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形势较为严峻,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方面,对“四小”企业的监管不够到位。目前,各部门受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条件的限制,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主要把精力放在了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对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用工单位管理比较薄弱。从检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用工单位没有实行劳动用工备案,拒签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防护不到位,生活条件特别是住宿条件较差等问题。同时“四小”企业等用工单位发生的问题多属于劳动保障管理方面的,有些部门的认识不够到位,对联合执法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四小”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认识不够到位。一些业主重生产经营,轻职工权益,不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依法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逃避应负的社会责任,依法经营的意识差。从业人员重眼前利益,只求按时拿到工资,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听之任之,不能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使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二)及时总结经验,建立联合协查制度。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成员单位之间定期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阶段性工作重点相互通报、安排,对部门反映的问题进行汇总,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供领导决策。二是建立联合协查制度。各县(区)要针对“四小”企业等用工单位主要分布在乡镇,用工行为监管任务主要在基层的实际情况,建立联合协查制度。充分利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基层派出所加强对“四小”企业等用工单位的监管,联合行动,对所辖区域内企业用工情况进行经常性排查。

(三)坚持属地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工作重心在各县(区)人民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源头治理与大要案查处相结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定各检查组组长所在单位为专项行动的责任单位,检查组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检查组负责人同时签字,建立检查台账,存档备案,发生问题追查责任人的责任。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机关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监督,对发现残疾人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四、宣传教育,舆论引导

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在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有针对性的帮助用人单位提高自觉知法、守法的意识,帮助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同时,要加强与宣传部门、各新闻媒体的沟通配合,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加强正面宣传。在曝光严重违法企业时,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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