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府办发[2013]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已经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现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制定《内江市贯彻执行<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工资集体协商总则

(一)内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原已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继续履行至期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报酬收入。

(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内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企业所属行业或所在区域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为协商双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经信委(局))、行业商(协)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行业等工会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和监督。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经信委(局))、行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按照《内江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要求,企业应会同企业工会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等级评定,严格执行考评结果与评先树模挂钩的具体规定,充分运用考评定级结果,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提高。

二、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五)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等,每方为3至9人,不得相互兼任,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共同确定1名记录员。

(六)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轮流担任协商会议主持人,首次会议由提出要约方主持。协商会议主持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协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七)协商双方均可以聘请专业人员作为本方集体协商代表(顾问),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八)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对履职期内的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履职期内的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

三、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九)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要约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要约书后应于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十)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对其中属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属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不得泄密、失密。

(十一)经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审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双方应当协商修改,再次提交审议。

四、工资集体协商内容

(十二)工资标准确定。

企业要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定员定额和岗位测评。要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考政府确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工资水平。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增能减。企业内部实行竞争上岗,人员能上能下,岗动薪动,以岗定薪。

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考虑政府确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行业实际,合理确定本行业的职工工资标准或劳动定额标准。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考虑政府确定的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市场实际,合理确定本区域职工工资标准。

(十三)工资分配形式。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的特点,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及营销收入提成等办法,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挂钩,建立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

(十四)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参考因素中规定的“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各项:

1、本企业实现利润增减情况;

2、本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地区、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4、内江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国家有关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情况。

(十五)工资支付制度。

1、工资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对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经职工本人签名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工资支付日期。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职工约定的固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于在一个月之内提供临时性劳动或完成某项具体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日支付工资。

4、工资扣除、扣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和扣缴职工的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且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了有关制度,可以扣除或扣缴职工的工资。

(1)职工旷工或事假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企业有关病假待遇规定的;

(2)由于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的;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除的抚养费、赡养费;

(4)规定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5)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其它费用。

除(1)、(4)项外,职工工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得低于内江市最低工资标准。

5、月法定工作天数。全年365天,其中年法定休假节日11天、年休息日104天、月法定工作日20.83天。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十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1、加班、加点工资支付。

(1)加点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其工资。

(2)休息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其工资。

(3)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婚丧假期间工资支付。职工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的假期。婚丧假期间职工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用人单位自定。

3、探亲假期间工资支付。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享受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探亲假期。探亲假期间按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照发(不包括奖金和生产性津贴)。实行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的,按照职工探亲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发给。探亲假期间包括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但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如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人大、政协、政府、党、工会,以及其它合法社会团体召开的代表大会;出任法院陪审员或证明人;经用人单位指派和同意参加各种会议和群众性活动;《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作活动所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上班时的工资。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女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6、病假工资的计发。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能低于我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支付。职工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8、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支付。企业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工资报酬,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应在支付职工正常工作的工资收入基础上,另外再支付其按日工资200%的标准计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企业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9、停工停产工资支付。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十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于7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县(区)辖区的市属企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或者委托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其他企业由其注册登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十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送审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当日,向企业出具接收回执。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十九)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和《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企业因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3)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4)企业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企业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

(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终止条件出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解除、终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变更、解除、终止的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内,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一方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说明书提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七、罚则

(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2、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3、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

4、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

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反本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企业违反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过程中,妨碍、阻挠工会履行职责的,市、县(区)总工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处理。

(二十四)企业不履行或者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害职工权益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因一方过错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过错方应当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十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协调处理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工会工作人员在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时,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的,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可以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二十八)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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