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攀府发[2014]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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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政府,钒钛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化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4〕22号)要求,提出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加快企业投资领域简政放权
(一)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国家、省特别规定外,全面取消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进一步简化核准审查内容,政府不再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得设置前置条件进行变相审批。
(二)精减下放核准备案事项。除跨县(区)或需市级统筹平衡资源等建设条件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市级政府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一律下放县(区)。对下放县(区)管理的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核准所需的前置要件均同步下放县(区)管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在项目核准之前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核准前置要件,县(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前置条件或提高核准机关层级。取消省政府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投资审批事项。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办法,理顺和解决前置条件相互交叉、互为前置的问题,简化手续,优化流程,限时办结。深入推进并联审批工作,严格实施核准备案事项公示制,一次性告知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公开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积极开展并联评价、联合审查、网上审批、联合验收等,不断提高效率。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
(一)完善科学决策。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立“投入很必要,决策有程序,失误要追究”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机制,清理解决面子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加强全程监管。按照“预防为主、防查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和重大项目稽察制度、代建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实行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必审制,在设计、招标及审计等环节实行概算限额管理。
三、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实行“非禁即入”。全面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允许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深入贯彻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新36条”和42项实施细则,切实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二)加强引导鼓励。研究制订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特许经营、合资合作、资产收购、参与改制等方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市内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项目的具体办法,采取放宽市场准入、购买服务、以奖代补、贴息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加快进入。以金融、能源等行业和健康、养老等服务业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棚户区等领域为突破口,加快向民间资本推出投资项目。
四、深化融资体制改革
(一)探索创新融资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融资业务,开办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产业链融资和金融仓储融资模式。创新节能环保融资模式,积极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融资、合同能源融资、绿色消费信贷等绿色金融产品。开展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利用人民币协议融资、海外代付、境外人民币借款、人民币融资性保函等跨境人民币融资工具,积极利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对外贸易融资需求。
(二)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灵活运用股票、债券、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股权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产业基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开展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推动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支持开展产权交易、专利代理、并购重组、资产整合等业务。探索开展两县发行企业债券以及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债贷组合等债券品种创新试点。
(三)增强地方金融能力。支持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攀设立分支机构,增加业务品种、扩大服务范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严格标准、规范发展。支持和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服务我市小微企业的专营支行、科技支行,成立专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风投基金等各类准金融机构。支持攀枝花市商业银行、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扩股增资跨地区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社区银行、村镇银行,适当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加快政府引导资金、产业基金、风投基金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促进民间资本和实体经济有效对接。积极争取开展巨灾保险试点,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四)积极拓展政府融资渠道。严格规范政府举债流程,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债务管理手段。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加强清理历史债务,并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逐一化解。研究制订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移交(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继续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建设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探索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合作(PPP)建设城市公共设施项目。对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探索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支持市级投融资平台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新型城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融资合作。
五、规范发展中介服务行业
全面开放投融资中介市场,鼓励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按股份制或合伙制进行重组改造和强强联合。鼓励建立自律性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标准制定、规范服务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大力培育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投融资领域引入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六、加强统计监测和风险防控
完善投融资数据统计监测、分析评价和风险预警指标体系,提高投融资数据统计和运行分析能力,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投融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行业动态和风险预警等方面信息,合理引导全社会投融资活动,促进投资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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