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补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攀办发[2015]12号
颁布日期:2015-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补助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1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攀枝花市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

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补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14〕51号)精神,充分调动我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直接融资包括:企业(非金融类企业,下同)首次上市、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等再融资(不包括向大股东增发)、股权挂牌交易以及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第二条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以及境外资本市场等。

第三条攀枝花市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补助标准:

(一)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或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且继续在攀枝花投资的我市注册企业,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二)我市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不包括向大股东增发)实现再融资,按融资额的2%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

(三)我市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进行股权融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四)我市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股权融资,一次性补助80万元。

(五)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根据新增融资额参照上市企业再融资的补助办法进行补助。

(六)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实现融资,按发债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境外融资额折算成人民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扩权强县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9比例承担,所有补助项目均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成功申请补助需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核准发行的批文;

(六)交易所出具的《核准上市通知书》;

(七)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八)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申请补助需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同意配股、增发等再融资的相关批准文件;

(六)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申请补助需报送的材料(一式三份):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

(三)证券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主承销商的资格证明;

(四)与融资企业所签订的服务协议;

(五)相关股权交易中心准予挂牌交易的有关文件;

(六)募集资金到位的银行凭证;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直接融资成功的本市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的县(区)金融办(金融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区)金融办(金融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对企业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补助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销项目扶持、追缴项目补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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