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攀办发〔201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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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攀办发〔201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中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缓解养老矛盾的客观要求,对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原实行的90至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每人每月200元长寿生活补贴金制度,继续维持不变。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长寿生活补贴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5%,其余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扩权县由县财政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
(二)各县(区)要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在资金上予以保障,于今年4月底前发放到位。
(三)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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