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攀办发[2013]69号
颁布日期:2013-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指导意见》已经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7日

攀枝花市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指导意见

当前,我市重大火灾隐患成因复杂,整改难度非常大,为进一步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思路

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坚持“常规性问题的解决要加大力度、遗留问题的解决要集中攻坚、新发现问题的解决要及时跟进”的整改思路,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消防指导、单位主责”的原则,建立以人为本、防治结合、标本兼治,全方位、多层次防治重大火灾隐患的治本机制,并将其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工作职责。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所在县(区)政府、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对隐患整改工作负总责,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隐患单位领导具体负责组织隐患整改工作的开展,并成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推动部门联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析研究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要与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隐患整改责任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跟踪督办,直至隐患彻底整改。

(二)职能部门及国有大企业工作职责。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销案前,相关部门及国有大企业在职能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重大火灾隐患危害及其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市公安部门负责暂停隐患单位涉及的相关许可证发放,掌握整改隐患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好社会治安稳定;

市安监部门负责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市工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等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联合整治;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对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等违章搭建行为进行整治;

市城管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整治;

市房管部门负责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抄告暂停隐患单位房屋的租赁备案、交易过户、入住手续的办理,依据相关规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理。

市银监部门负责督促银行机构暂停涉及隐患单位的银行信贷业务;

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主动承担相应社会消防安全责任,积极配合隐患整改;

攀钢、攀煤、十九冶、钢城集团等国有大型企业应主动承担所属企业的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完善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市发改、国资、经贸、文广新、卫生、民政、教育、旅游等部门对涉及到本部门、行业所属单位或企业的隐患,要牵头落实督办措施,与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及时互通信息,推进隐患整改。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职责。负责指导隐患单位制订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并在重大火灾隐患确定之后在隐患单位或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向社会公布主要隐患情况、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内容;及时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撤销原同意其使用或者开业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并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确立、整改、销案等情况书面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除并经复查合格的,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提出予以销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对重大火灾隐患予以销案、摘除警示牌,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告。

(四)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职责。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产权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人,产权所有者要提供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租凭房屋,实际使用者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参与隐患整改。产权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均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案,筹措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在收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组织对该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消除隐患。整改方案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进度、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在隐患整改期间,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整改期间消防安全。

涉及住宅小区、多产权建筑的重大火灾隐患根据业主委托由物业管理单位牵头开展整改工作(无物业公司进驻的由属地街办、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并依据相关约定,承担维护、保养责任,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消防工程技术力量工作职责。消防工程、消防技术专业力量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涉及面广、社会矛盾突出、整改资金落实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给予帮助。

三、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机制

(一)部门联动。针对每一个重大火灾隐患,成立由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隐患单位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负责督促推进隐患整改,并明确各部门督办责任人、行业责任人和隐患单位整改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互通整改信息,确保隐患整改消除。

(二)消防服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坚持监督检查与服务并举的工作原则,指定防火业务骨干定期深入隐患单位主动提供技术服务,或组织消防工程技术力量进行会诊,实行“点对点”帮扶,指导其科学、合理制定整改方案,实地督促,推动其及时有效整改。

(三)重点督办。将重大火灾隐患纳入市目标督查办公室督办内容,加强工作督查,对执行不力者适时下发《督查通报》,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

(四)资金筹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筹集根据产权性质不同,采取市场、行政等多种形式,通过单位自筹、动用维修资金等多种手段解决。对涉及未建立房屋维修资金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建筑开发企业及业主共同承担整改资金;对整改资金难以落实的多产权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产权人按各自所占产权比例承担整改资金的方式解决,或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由消防工程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先行垫付整改资金,待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向业主收取。

(五)隐患降级。重大火灾隐患经隐患单位实施有效整改,已不具备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相关要素,但进一步整改消除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或仍然涉及社会稳定的,经隐患单位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市政府同意后可降为一般火灾隐患。

(六)舆论曝光。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共场所张贴等形式,向社会通告重大火灾隐患立案、整改、销案情况。市宣传部门组织主流媒体向住户商户宣传重大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对隐患整改不彻底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利用微博、网络论坛、QQ群等手段,定期通报隐患整改情况。

(七)工作问责。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绩效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对整改不力、进度迟缓或发生火灾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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