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管理的通知
船山、安居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
市级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是由市政府和市直园区管委会批准,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作用,规范经营行为,形成有效运作管理机制,现就加强我市市级政府融资平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
市政府建立融资平台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负责制定融资管理政策,研究决定重大融资活动,处理重大融资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审核融资平台的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牵头进行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监督指导融资平台做好资金核算和财务管理。市发改委负责融资项目立项、发行企业债券业务指导。市金融办负责与金融机构协调,指导融资平台上市融资。市国资委负责融资平台国有资金、资产、资源向资本的转换;对融资平台实施考核激励和监督管理。市审计局负责融资平台和项目的审计监督。各区级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负责下属政府性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监察、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做好融资服务和监管工作。
二、开展平台清理,严格准入审批
市国资委与园区管委会分别对市本级、园区政府融资平台和实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规模较大、融资能力较强的,可直接转为市级融资平台;规模较小、但可继续发挥政府项目融资功能的,通过整合做大做强,可转为市级融资平台;对今后不需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的,予以撤销或转为一般性经营公司;对个别经营情况较差、资不抵债的政府融资平台予以撤销或合并。市国资委和园区管委会将清理结果和合并整合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确定市级融资平台范围。
市本级和园区原则上不再新设融资平台。市本级确需新设融资平台的,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组建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园区确需新设融资平台的,由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和组建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新设的融资平台和经市政府同意升级为市级融资平台的区级政府融资平台,统一纳入市级融资平台管理;未纳入市级融资平台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履行融资平台职能。
三、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各融资平台要严格执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融资管理的通知》(遂府函〔2013〕62号)规定,择优选择金融机构和融资方式。对与遂宁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融资的项目,合作双方应签订合同(协议),合作双方就工作经费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财政局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各融资平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计划项目和合同(协议)拨付和使用融资资金。未纳入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确需安排使用融资资金的,应经相应金融机构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除特殊规定外,融资平台要集中统一管理其母子公司资金(包括融资资金),盘活存量资金;如有结余,可通过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方式出借给同级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单笔出借资金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政府批准、送市财政局备案。
各融资平台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在该笔融资资金未全部清偿前,未经债权金融机构允许,不得随意处置、变更该笔融资对应的抵押物;需要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偿债资金的,应提前报市政府审定、列入年度预算。
各融资平台要规范其担保行为。未经市政府批准,融资平台不得相互担保,也不得为本级融资平台和国有企业之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四、加强平台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各融资平台要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内控机制;要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建立资金台账,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园区融资平台向园区管委会、市本级融资平台向市国资委报送资产负债、融资进展、资金使用和偿债资金等情况,经园区管委会和市国资委审查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备案;要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和审计,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融资平台的财务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联席会议研究处理。融资平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监察部门按情节和性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