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遂府办函〔2010〕15号 |
|---|---|
| 颁布日期:2010-01-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遂宁市档案局
关于加强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完整与安全,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
在此次机构改革中,各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档案管理,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交接,依法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人员,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在设立单位满一年,要完成《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归属与流向
(一)市、县(区)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2002年(含2002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的档案,都应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具体移交范围按照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国有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遂委办〔2009〕192号)文件执行。
(二)市、县(区)级机构变动部和单位在2002年(含2002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1.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应全部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和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和单位的,原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利用,并承担到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职责。
3.一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及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的,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或根据实际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承原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4.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能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只变更隶属关系的部门或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和单位继续保管,并将变动前后形成的档案作为同一全宗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职能和业务范围发生较大变动的,其档案按撤销部门和单位的办法进行管理。
5.部分职能划出的部门或单位,职能划出前已形成的档案保存在原单位。
(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和单位的档案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国家档案馆,以便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严格要求,确保机构改革中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一)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档案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格做好档案的登记和核查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擅自销毁档案,严禁私自或者允许他人涂改、抽取和伪造档案,档案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做好档案的交接工作,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严格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的流失,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掌握机构改革中档案管理情况,努力做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档案法》的事件,认真纠正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应移交的档案不符合接收标准或缺少立档单位组织沿革、全宗介绍、电子目录等有关资料的,由档案形成单位负责安排人员和必要的经费,在机关人员分流前圆满解决移交档案的问题。
(四)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后确定。
(五)在机构改革中,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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