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遂府办函[2015]217号
颁布日期:2015-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15]2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完善村干部激励关怀机制,妥善解决离任村干部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精神,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72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六届4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提高全市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

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5年至9年、10年至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岁以上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80元、120元、200元补助。担任村文书5年至9年、10年至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岁以上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70元、110元、160元补助。

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的离任村干部,由每人每月增加40元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受多次表彰的不累加)。

各县(区)统一执行调整后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时间与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调整同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明确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村干部(含离任)待遇仍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经费由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财政解决。

各县(区)政府、遂宁开发区管委会、市河东新区管委会要积极筹集资金,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调整后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及时落实到位。

三、切实做好离任村干部管理和关爱工作

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关心关爱离任村干部,积极帮助离任村干部解决生产生活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激发在职村干部工作热情。要进一步加强对离任村干部的引导和管理,积极搭建平台,注重发挥作用,引导和激励离任村干部保持先进性。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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