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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函[2013]7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翠屏区、南溪区每月1140元(每日52.4元);
(二)其余各县每月1070元(每日49.2元);
(三)临港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翠屏区、南溪区每小时12.1元;
(二)其余各县每小时11.1元;
(三)临港开发区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此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以上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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