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函[2013]352号
颁布日期:2013-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51号)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准确把握从源头治理农民工欠薪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自2003年以来,各级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清理和整治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欠薪处理机制建设,积极协调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各类事件,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目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建设施工领域,因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工程款纠纷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还很突出。特别是近年来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追讨工程款的事件时有发生,加剧了欠薪问题的复杂性,影响了欠薪案件的甄别和处理。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做好当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民工工资拖欠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落实责任制,全力做好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制止建设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09〕13号)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由属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切实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牵头、主管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综合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对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要按要求及时移交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并协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落实源头欠薪处理责任,增强工作主动性,坚持源头预防与欠薪处理并重。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教育、卫生、农业、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坚持管项目就必须监督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原则,切实履行起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管和工资保证金的监管、支付等职责,督促落实主管项目资金,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并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国资部门要负责督促解决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执行监督,并协调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在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公务人员。发展改革、财政、人行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相关工作。

各类企业要依法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千方百计落实资金保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等要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三、坚持标本兼治,切实落实“两金”、“三制”、“一罪”制度

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全面贯彻落实“两金”(工资保证金或担保金、应急周转金)、“三制”(企业用工实名制、一级承包商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欠薪治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未建立“两金”、“三制”的县(区)要抓紧建立相关制度并确保“两金”到位。

(一)加强实名制用工管理。用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规范用工档案,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有效依据。发生工资拖欠时,用工单位应及时核实欠薪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被欠薪民工名册,并按要求做好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或担保金制度。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保证金或担保金制度,没有制订工资保证金或担保金制度的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督促保证金收取到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单位,都要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之前,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因工资保证金收取不到位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无法应急支付解决的,由应收取保证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予以解决。

各主管部门对工资保证金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工资保证金只能专项用于发生工资拖欠时的应急支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将工资保证金挪作他用。

(三)进一步加强工资支付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督促用工单位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工程验收、结算纠纷、垫资施工、安全风险抵押金等任何理由克扣或者拖欠工资,不得以支付生活费的方式拒绝履行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要督促用工单位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或通过银行直发将工资打入农民工账户,不得违法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其他人员或组织,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领的,用工单位应严格审核受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各地各部门要将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对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诚信记录,每年定期向社会和媒体公布。要进一步完善我市建设市场黑名单制度,限制不良信用单位进入我市建设市场。

(五)加大欠薪案件处理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主管范围内欠薪案件的查办工作,依法严肃处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现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立案调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确保欠薪处理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查,完善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建设施工领域欠薪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调整充实人员,做好经费保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与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处理衔接程序,要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信息。要进一步充实协调处理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形成合力,切实从源头治理和解决好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完善维稳应急处置预案,切实承担起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落实稳定责任,妥善处理好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级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各级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向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途径追讨欠薪,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法律帮助,并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对监管和处理责任未落实,欠薪治理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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