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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自府发〔2013〕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3〕2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荣县、富顺县均执行每月1140元(每日52.4元)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执行每小时12.1元的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均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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