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号:津建筑【2013】771号
颁布日期:2013-11-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建设工程企业甲级资质资格延续的程序、标准和时限等。现将建设工程企业相关甲级资质资格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市建交委负责审查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

二、各企业申报资质资格延续材料时需同时提供附件材料的复印件及相应原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原件核对后予以现场退还。

三、各企业申报资质资格延续书面材料的同时,需在“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信用与信息平台”上提交电子数据材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建交委。

四、市建交委收到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现场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现场开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逾期未补正的将受理并审查。

五、市建设交通委受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后,每周组织资质评审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六、专家评审意见在“天津市建设网,www.tjcac.gov.cn”上进行公示。各企业可针对公示中提到的不达标问题进行陈述,市建交委将对陈述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意见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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