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建筑〔2012〕77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保障建筑施工机械的安全运行,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管理办法》(建筑〔2011〕1309号)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建筑施工机械实行登记和IC卡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进入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掘进机械、桩工机械等设备,产权单位应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建筑施工机械,发放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信息卡(IC卡)。
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吊篮、物料提升机(龙门架)、架桥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等;掘进机械是指隧道掘进机(包括盾构机)等;桩工机械包括钻孔机、打桩机、压桩机等。
二、建筑施工机械申报登记由市建交委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具体实施。
产权单位办理申报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外地进津建筑业备案通知书》(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供);
(四)建筑施工机械产权单位登记表(附件1);
(五)建筑施工机械登记表及汇总表(附件2、3);
(六)建筑施工机械的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
(七)建筑施工机械购置发票或其他权属证明。
上述资料采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原件经审验后退还机械产权单位。
三、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建筑起重机械仍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施工现场掘进机械、桩工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使用登记标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使用登记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筑机械使用登记表(附件4);
(二)建筑施工机械信息卡(IC卡);
(三)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四)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五)检验检测证明;
(六)总包、监理、安装、租赁单位联合验收表;
(七)操作人员证书;
(八)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九)应急预案;
(十)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
四、工作要求
1.各产权单位要对本企业建筑施工机械进行申报登记,不得漏报误报;要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已经取得IC卡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在本次申报登记范围。凡未办理登记的,不得进入我市施工现场使用。
2.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实行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各总包企业要加强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凡列入淘汰或禁止使用范围的施工机械,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
3.各建设、总包、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机械进场验收、安全检查和检验检测,各施工现场要建立施工机械管理台帐和档案。
4.建筑施工机械操作与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2012年3月1日起,市建交委将对专职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资料员及机长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5.市、区县建设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机械的使用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凡检查发现使用未办理登记机械、无证上岗以及机械管理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申报地点
1.产权单位申报登记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办理。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南路与珠江到交口涟水园10号楼大厅,建筑施工机械登记窗口;联系电话:88385145。
2.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管理登记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施工机械产权单位登记表
2.建筑施工机械登记表
3.建筑施工机械登记汇总表
4.建筑施工机械使用登记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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