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 文号:建筑〔201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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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施工安全违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二、凡涉及停止投标、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处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或提请发证机关作出。
三、市、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对事故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全市施工安全死亡事故调查工作。
四、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天津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参照执行标准》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多起安全事故的,按照处罚标准上一挡处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实施处罚的,应当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程序,不得以通报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径送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停止投标、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业整顿或停止执业处罚的,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上述行政处罚的执行。
七、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决定执行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可提出解除申请,经复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按期解除;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延期整改。
八、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参照执行标准
(http://www.tjcac.gov.cn/upload/xingzheng_new/jzyc/建筑[2012]16号附件.doc)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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