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部分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办理回户籍区升学手续的通知
关于我市部分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办理回户籍区升学手续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文号:津教委〔2010〕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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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我市部分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办理回户籍区升学手续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我市部分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办理回户籍区升学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应参加户籍区县教育局安排的小学毕业考试。
二、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持有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学生的户口应与父亲或母亲同一户籍。
三、学生是否回户籍区县升学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如需回户籍区县升学,应由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审核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四、各区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安排好回户籍学生的毕业考试和升学安置工作,尊重学生的意愿,维护回户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五、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
(一)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或致学生家长信的方式将有关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具体规定通知到家长和学生本人。
(二)学校按照规定对申请回户籍的学生进行认真审定,并将符合回户籍区县条件学生的《天津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手册》、小学六年级学生登记表、回户籍升学学生登记表(一)、健康卡片、本人近期照片2张等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袋,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小学科。
(三)区县教育局对回户籍的学生进行复审、登记、造册后,于5月27日上午9:00在市教委中学处统一办理档案交接手续。交接时,各区县须携带回户籍升学学生汇总表(二)(一式两份)及学生档案。
附件:1.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登记表(一)附件.doc
2.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汇总表(二)
二○一O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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