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意见

颁布单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文号:津教委〔2014〕24号
颁布日期:2014-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意见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

为促进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职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办学主管部门和区县教育、财政部门按照隶属关系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要重视落实责任,强化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由财务机构或专职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学校校长要切实履行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2.学校应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同时结合同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合理确定管理和核算方式。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

3.学校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使用,按照"三重一大"议事原则,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不断强化部门预算管理

4.学校应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收支预算不得出现赤字。编制收入预算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编制应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的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5.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应由本校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应当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学校取得的各种捐赠收入(含实物),必须如实计入收入后,方可按程序和用途使用。

6.学校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应当加强预算执行分析,严格决算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

7.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单位银行账户一律实行账户审批备案制度,未经审批一律不得随意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利息收入应纳入本单位相关科目进行核算,不得随意支取和使用。

三、进一步规范各项支出管理

8.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自立名目发放各种津贴、补贴。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坐收坐支。

9.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在保证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开支的基础上,还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活动的经费开支。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

10.学校收到的专项补助经费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进行支出,各项支出要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专项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11.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做到采购程序科学严密规范、采购行为公开透明,有效节约办学经费。

四、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12.学校要按照国家及我市关于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13.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建立和完善单位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账、保管、使用、清查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完整,不得擅自将校舍出租、出借给社会培训机构等单位或社会组织。

14.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15.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处置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国有资产,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管理

16.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过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收取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严禁使用自制票据乱收费。

17.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18.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六、不断强化审计监督机制

19.学校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有效衔接,运用科技加制度的手段不断提升内部控制信息化水平。

20.学校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积极推进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师生和员工的监督,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21.办学主管部门和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财务专项检查,切实发挥教育内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七、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22.学校要不断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统一核算和实时监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

23.学校要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育财务工作,财务人员要相对稳定,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

24.学校财会人员要熟悉教育财务制度和各项相关政策,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25.办学主管部门和区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选派财会人员参加专业及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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