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
| 颁布单位: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委教育工委 | 文号:津教委〔2013〕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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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关于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规定
各区、县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有关精神,大力推进廉洁校园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廉洁从教行为,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当前出现的师德突出问题,引导教师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树立为民务实清廉良好教师形象,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现重申有关规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有关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第二条严禁教师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
第三条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参与学生及家长邀请的娱乐、休闲等活动。
第四条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严禁教师其他以教谋私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所在的学校和所属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处置纠正不及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按照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及其所在学校、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和处理。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违规行为,教育系统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市教育两委监督举报电话:纪检组:022-83215072;监察室:022-83215068。
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
201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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