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人社局发〔2012〕64号
颁布日期:2012-1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22日

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缓解我市部分企业“招工难”,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意见》和本办法所称的部分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经济总量大、企业产值高、用工数量多,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500人以上,当季缺工人数占全部职工10%以上或缺工100人以上,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劳动合同、工资分配、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近期内未出现批量减员的本市缺工企业。

劳务协作基地是指与本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签订劳务协作协议,为缺工企业输送人力资源的外省、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及合法劳务协作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向缺工企业输送合格人力资源的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劳务合作职业院校是指与缺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组织学生到缺工企业参加生产性实习的本市和外省市职业院校。

第三条建立本市缺工企业备案制度。缺工企业应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级筛选,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并纳入市人力社保部门发布的缺工企业名录。

第四条缺工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三)工资发放凭证;

(四)缺工数量和工种;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建立劳务协作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制度。劳务协作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纳入本市缺工企业名录的缺工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向该缺工企业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报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六条劳务协作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协作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

1.合法资质证明;

2.与纳入本市缺工企业名录的缺工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3.输出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的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与纳入本市缺工企业名录的缺工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书;

4.输出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原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本市建立劳务输出和职业院校实习人员奖励制度。

劳务协作基地或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缺工企业一次性输入务工人员50人以上,且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资金。

劳务合作职业院校一次性向缺工企业输入实习人员50人以上,且稳定工作满3个月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资金。3个月后继续在该企业实习的,每满1个月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已在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劳务协作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劳务输出奖励,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务输出奖励申请表;

(二)输送人员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单、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劳务输出奖励的劳务协作基地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输出人员在缺工企业稳定工作满3个月后,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汇总单位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并抄送相关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条劳务合作职业院校可以申请职业院校实习人员奖励,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院校办学资质证书;

(二)与纳入本市缺工企业名录的缺工企业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

(三)职业院校实习人员奖励申请表;

(四)实习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实习协议原件;

(五)3个月以上工资发放单;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院校实习人员奖励的劳务合作职业院校,应当自实习人员在缺工企业稳定实习满3个月后,向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汇总单位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并抄送相关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第十二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政策,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缺工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协作基地、职业院校,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缺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2.劳务输出奖励资金汇总表

3.劳务输出奖励申请表

4.输送(中介)人员花名册

5.职业院校实习人员奖励申请表

6.职业院校实习人员奖励审批汇总表

7.职业院校实习人员奖励学生花名册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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