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颁布日期:2012-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1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40元,二级伤残230元,三级伤残220元,四级伤残21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754元的补足到1754元。

三、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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