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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调整2011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津人社局发〔2011〕9号 |
|---|---|
| 颁布日期:2011-0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2011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1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73号)有关规定,现就调整2011年度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补贴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自谋职业人员和享受补贴比例为50%的灵活就业人员,月补贴额由246.88元提高到284.45元;享受补贴比例为75%的灵活就业人员,月补贴额由370.31元提高到426.68元。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每人每月104.03元提高到125.56元。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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