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津人社局函〔2013〕440号
颁布日期:2013-07-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简化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办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办理程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应专门设置服务窗口,为申报单位和退休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同一服务窗口,一次性办理在职人员退休核减手续,打印《天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平均工资指数情况单》和《天津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单》。对于不符合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告知企业或个人可补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核查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后,办理退休资格审核和养老金标准核定等手续,向申报单位出具《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核发《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区县人力社保局不再受理就业人口减少登记,通过内部科室的业务衔接、数据传递完成登记工作。

四、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申报单位提供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办理退休增加、复核退休要件及待遇、选择开户行等支付手续。

五、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相互协作,结合本区县实际,可采取集中办公、并联受理等方式,方便申报单位办理相关事项。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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