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低收入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按照《国
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
〔2010〕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建立社会救助
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
11〕43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
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补联动机制)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130%的低收入群众(今后
随城乡低保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包括城乡低保户、特困户和
低收入户;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包括领取定期抚
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在乡
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遗属、
牺牲病故军人遗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二、补助标准
以"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
指数)作为价补联动机制的依据,月度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达
到或超过2%时,启动价补联动机制。对于城市重点优抚对象、低
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前一个月
价格指数累计涨幅,确定当月发放的补助金额(具体标准见附
件)。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低于2%的月份,不再给予补助。
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和五保供养
对象的补助标准,按照上述相应标准与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的比
例关系确定,2011年为城市补助标准的60%。
三、发放方式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助由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按照失业
保险金渠道进行发放;其他人员的补助由民政部门负责,随相关
补助发放一并进行。
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交叉人
员,由民政部门发放补助,人力社保部门不再重复发放。
四、资金来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失业保险金列支;其他人
员的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补助办法执行。
五、工作要求
完善价补联动机制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
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民政和人力
社保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确保补助及时发放到位,并做好相关
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要将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做好资金保障
工作。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要做好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按
时提供。市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
影响,协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价补联动机制。
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
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通知》(津政发〔2008〕16号)和市政府办
公厅《关于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
动机制的补充通知》(津政办发〔2008〕83号)即行废止。
附件: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月累计涨幅
城市补助标准(元/月•人)
2%-4%
30
4%-6%
45
6%-8%
60
8%-10%
75
10%-12%
90
12%-14%
105
注:1﹒2%-4%是指2%以上(含),4%以下(不含),其余类推。
2﹒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特困户、低收入户和五保供养对象的补助标准,按照上述相应标准与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的比例关系确定,2011年为城市补助标准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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